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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巧息诉讼后的思考
http://material.ins.com.cn     2008-10-13 11:56:01     来源:中国保险报 许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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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初的大雪,使天安保险湖州理赔服务部面临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一些因雪灾受损,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又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客户,他们为了转嫁损失,就千方百寻找保险公司承保上的疏漏,钻空子,通过法律诉讼,要求理赔。湖州矿棉厂诉湖州中支保合同险纠纷案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案。

  该案诉讼标的达527548元之巨。该案的经办人员在调取承保档案时发现,因承保资料是银行移交的,故保险标的清单没有,而现有的抵押房产清单及房产证复印件又无法确定该抵押房产是否为保险标的,且保险公司在保单上仅仅注明保险标的为房屋,故保险公司要在法律上举证受损房屋不是保险标的存在巨大困难。并且,投保单上只有银行盖章而无被保险人签章。更为不利的是作为被保险人的湖州矿棉厂除了缴纳保险费的发票外,自始至终没拿到过保单正本(正本为银行保存)。可以说,本案当中,天安保险处在“讲讲有理,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随着各种途径获得的信息的逐渐增加,多项证据显示,法院一旦判决,将于天安十分不利。为了确立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性,遏制不良索赔,维护公司利益,由天安湖州中支负责人郭宏德牵头,针对该案成立了专案组。通过与经办法官沟通,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请求法官从中协调,劝解被告放弃诉讼。同时由湖州理赔服务部负责与银行代理科沟通,一致认定矿棉厂出险房屋不是保险标的,同时请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与该厂进行沟通,银行承诺必要时将对该厂采取非常措施。经过上下共同努力,该案原告矿棉厂终于主动要求和解并撤回诉讼。该案经保守估计,天安保险挽回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

  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对于保险公司的教训却是十分深刻的。首先,是承保部门对于公司的承保制度执行不严,各种承保资料严重不齐,特别是银行的渠道业务,暴露的问题特别多,如投保单没有被保险人签章或由业务员代签、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保险标的清单填写不完整等,这些问题一旦导致诉讼纠纷,保险公司在处理时往往会极其被动。而法官也一般会因保险公司的合同地位而加重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因此,要遏制不良索赔,必须在源头上严格把关,杜绝疏漏,规范渠道业务操作,并且在纠纷发生时及时要求代理银行介入调处,争取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是当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接报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机械认为不属保险责任而予口头拒赔,丧失了现场查勘取证的良机,殊不知越是拒赔的案件,我们在处理时越是要重视现场查勘,只有在查勘时把相关证据固定了,把拒赔案子做成铁案,从心理上打击恶意理赔。雪灾期间,凡是经过现场查勘后拒赔的案件,没有发生一起诉讼纠纷,可见,及时到位的现场查勘也可以减少保险纠纷的发生;最后,是保险公司的应诉机制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公司的集体力量,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追偿岗工作的被动性、法院信息获得的滞后性,被动性主要是对于诉讼案件只能等客户起诉了才被动应诉,而不能事先从业务员处提早获知案件情况,进而不可能在诉前化解纠纷。滞后性主要是法院信息获得不畅,往往要等到公司领导出面才能得到确切的信息,可见保险公司在与法院沟通过程中未能形成良好的关系,与法院的抵触思维还是较强的,法官对于具体的经办人员具有不信任感。这就要求诉讼岗人员不仅要充分依靠本公司的领导支持及同事的信息沟通,而且更应重视与法官的沟通能力及与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保险公司要以本案为鉴,完善各项制度并强化执行,总结有益的经验并予以制度化,以切实践挤压理赔水分,降低赔付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