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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客户违规经营仍承保 保险公司有过失被判赔偿
http://material.ins.com.cn     2008-04-01 16:47:14     来源:中国保险报 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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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原告向深圳飞镖公司购买飞镖机后,又将飞镖机租赁给该公司进行经营,并按月收取固定的“盈利所得”;同时,保险公司对飞镖机承保财产险、利润损失险和产品责任险。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飞镖公司此种经营模式实际上是变相传销,属非法经营。飞镖公司被查封,部分财产被扣押,造成原告的损失。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和飞镖公司一起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飞镖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被告深圳飞镖公司于2000年10月开始采取“购机返租”的营销模式,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电脑智能飞镖机。但在购机者与该公司签订《飞镖机购销合同书》交付购机款后,并不实际取得该产品,而是根据与公司签订的《飞镖机委托经营合同书》,将机器委托或租赁给卖方公司经营,被告则向购机者定期返还高额固定利润回报。与此同时,飞镖公司向购机者承诺就飞镖机的财产价值及经营利润等向保险公司投保。

  2002年1月份,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飞镖公司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为其所销售出的飞镖机投保财产险以及财产险项下附加的险种,包括:利润损失险、产品责任险和恶意破坏扩展条款、盗窃险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等。同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针对每个购机者所购买的飞镖机单独出具了一份封面为《保险单》的《飞镖机财产保险清单》,由飞镖公司分发给每位购机者。

  然而,在保险合同订立后,被告公司利用公众对于保险责任,尤其是“利润损失险”的不了解进行误导性宣传。声称,利润损失险是飞镖机在经营过程中因意外原因造成机主利润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以此来标榜公司经营的可靠性和购机者投资的安全性。对此,保险公司曾于2002年7月向投保人发出保险责任《确认函》,确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之外其他任何保险责任。2003年3月10日,在对2002年合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修改内容为:1)、被保险人由原合同约定的飞镖公司变更为购机者;2)、保险公司委托飞镖公司设立热线电话,对有关保险事项由该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解答。

  然而,从2004年开始,飞镖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纷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5年11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公司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以虚假宣传为手段骗取消费者购买飞镖机;并且,尽管公司与购机者签订多达9100余份的购机合同,但其实际拥有的飞镖机只有400余台,“购机返租”模式实为变相传销。公司及其主管人员也以非法经营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本案原告于2003年12月向被告公司签署了《飞镖机购销合同书》,支付了购机款,并于当日与该公司又签订了《飞镖机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飞镖机委托被告公司代为经营、管理;代管期间每月向原告支付“经营所得”;并且该公司应原告要求在收到被告交付的飞镖机后三十日内对飞镖机进行投保,投保的保险范围包括:飞镖机的财产价值和飞镖机的经营使用带来的收入,投保的险种包括:财产险、盗窃险、产品责任险、恶意破坏险、利润损失险。2004年5月,公安机关对被告公司立案侦查,查封了公司的经营场所和部分财产。原告认为,自己的利益遭受了损失。

    诉讼中,原告认为,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明知该公司经营违法仍予承保,且在飞镖公司非法经营过程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对公司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为原告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1)、被告承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共同故意;2)、原告在购买飞镖机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没有向保险公司咨询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飞镖机被扣押后也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申领,因此具有重大过失。

  法院结论:

  被告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知道“购机返租”模式是由社会投资者购买并委托被告公司经营的。应当知道,飞镖机的售价远远超过其本身价值及正常的市场定价;应当知道,被告公司所承诺的高额回报是明显高于当时市场正常投资回报率的;应当知道,在保险公司与被告公司这种框架协议下,由于购机人数众多、资金量巨大,保险一旦非法,将可能出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严重后果。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义务对公司的情况以及飞镖机的情况进行了解,有义务对“购机返租”这种新的经营模式进行评估和调查。而被告保险公司未依照上述原则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估,对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存在着过错。

  保险公司出具的《飞镖机财产保险清单》既不是《保险单》,也不是保险凭证,也不是索赔的依据,而仅仅是应被告公司的要求对购机者单独出具的一份对保险内容的说明,这使得投资者和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误导性宣传予以了信任,以为这份《保险清单》就是《保险单》。保险公司的过错行为客观上帮助了飞镖公司,致使其利用保险公司的特殊地位误导了购机者。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及原告的损失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投资者未尽到审慎投资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购机款,保险公司对被告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原告损失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