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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2
http://material.ins.com.cn     2008-02-01 09:53:02     来源:保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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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深入而逐渐减少,尤其是当保险公司从自发的经营者变成自觉的经营者,自觉的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时,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公司收益的机制,会有维持公司形象不受损害的管理方法,会有保持公司永续经营的制约机制,而不会采取任何对自己不负责任的经营手段。目前我们毕竞还站在转化的起点上,保险公司毕竟还缺乏成本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有效的自我制约机制毕竟还没有建立起来,当然,那些片面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那些盲目降低费率的非理性竞争现象就不会消失,政府也就有必要对主要的费率和条款进行严格的监管。如果稍加注意就会发现,那些实行费率市场化的国家,并非放弃了对保险费率的监管,以美国为例,对有关财产和火灾保险,明确规定了厘定费率的原则、方法和需要申报的详细材料,基本要求是费率不能过高,使保险人获得超额收益,费率也不能过低,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当局会根据保险公司的申报材料重新核定保险费率,一旦发现违反了公正适当的原则,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纠正。

  基于以上论述,在近期内我国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即不给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广泛采用开绿灯。当然,也不是对所有险种的条款和费率都严格管制,而是要把力量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二是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两大类强制保险进行严格监管,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颁发强制保险条例,公布实施细则,起草相关条款,厘定保险费率。对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出现的矛盾,实际上与费率监管并不冲突,也不难解决,其方法是,对保额损失率较为特殊的地区实行浮动费率;在费率赖以制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或重新厘定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