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超市购物时,特意留意了一下各类产品的宣传包装,发现不少产品,尤其是电器类产品包装中都有一句“本公司产品由某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字样。普通消费者看到有保险保障,可能感到心里踏实,增加了购买的意向。但作为业内人士,笔者仔细分析后认为不少产品的保险宣传实在是“鱼目混珠”,商家利用了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通过保险宣传博得了消费者的信任,以较小的成本来博取了最大化的利益。
市场竞争的加剧引发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成熟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逐步完善,使得如何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并且最大程度地吸引消费者购买,成为各个商家参与竞争必须考虑的问题。与此同时,保险业也在寻求努力向不同行业渗透。二者一拍即合,越来越多的商家都将产品购买了保险作为一大卖点。然而,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却给了某些商家以鱼目混珠的机会。
产品类保险一般分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两大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描述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发生质量问题而进行的产品修复或者更换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描述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简而言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赔偿的只是产品的修复或者更换费用,对于产品使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根本不在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只能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才能得到赔偿。以购买一台普通电视机为例,如果不幸发生事故并且造成人身伤害,若商家购买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消费者能得到的只是电视机的修复或更换费用,赔偿最多几千元;若商家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则消费者可以得到人身伤害赔偿,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为5万元到20万元不等。几字之差,责任以及赔付却是天差地别。同样,商家购买这两种保险的保费支出也是大有差别,精明的商家利用规定的漏洞,发现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时看重产品的保险状况,源自于其良好的保险意识以及转嫁风险的渴求,但是目前的产品保险宣传的鱼目混珠却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究其原因,商家的逐利动机自然是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产品保险宣传的规定缺失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中仅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保险法》以及相关保险法规中也仅是针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作了规定,至于商家购买保险后的宣传则没有具体约束。产品保险技术含量相对较高,普通消费者缺乏分辨能力,为消费者权益计,笔者倡议工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法规,细化产品保险宣传的规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创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