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公司就“明思克”航母失火向文冲船厂代位求偿请求被法院驳回。
1998年10月,明思克公司从韩国购买了前苏联退役“明思克”航母,拟对其进行修理和改造后向游客开放。1999年5月,明思克公司委托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文冲船广)对“明思克”航母进行修理和改建,并向平安保险投保了一切险及船舶建造险。同年11月3日,正在修理改装的航母突然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事发后,平安保险于2001上2月28日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44.5万元。之后,平安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起诉文冲船厂,称其已赔偿明思克公司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因此有权向火灾事故的责任方―――文冲船厂进行追偿。
庭审过程中,文冲船厂认为自己已对“明思克”航母火灾烧损部位予以免费修复,故原告平安保险不应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保险金,也无权向文冲船厂进行追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文冲船厂履行了合同中的修理、改装义务,并对“明思克”航母在火灾事故中的火烧部位予以免费修复,“火灾损失”不再存在。因此,法庭采信了被告的说法,认为尽管平安保险公司向明思克公司赔了钱,仍然不能对被告文冲船厂进行追偿,故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平安保险分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