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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房办保险后身亡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6万
http://material.ins.com.cn     2006-12-14 10:39:25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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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购房并办理保险后,购房者意外身亡。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购房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昨天,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大部分贷款余额6万元。

  张女士诉称,2002年9月2日,其丈夫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如张女士的丈夫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该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承担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

  2003年9月8日,张女士丈夫右脚扭伤,入院后,经诊断为急性筋膜炎,10天后治疗无效死亡。之后,以张女士丈夫未因自身疾病死亡为由,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去年7月,张女士诉至西岗区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明确意外事故必须为导致身体伤害的直接且单独原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该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既包括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直接伤害,也包括间接伤害。司法鉴定表明,张女士丈夫意外扭伤右脚是其死亡的直接诱因和主要原因,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事故的规定,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同时,张女士丈夫自身所患血小板减少症及肝硬化疾病对其死亡亦起到一定作用,因此应适当免除部分保险责任,故西岗区法院昨天做出如上判决。